讀商周史札記二則

讀商周史札記二則
近來重讀商周史,略有新得,現擇二題以記之,愿與同好們切磋。
是宗族,還是農村公社
近年商周史研究有一個新的趨向︰不管主張商周是奴隸社會的同志,都越來越多認為農村公社普遍存在於商周社會。如全國第二次先秦史學術討論會的《先秦史論文集》(《人文雜誌》一九八二年增刊)收進有關論文十三篇,九篇主張有農村公社,三篇沒有提及,只一篇反對。而過去的主流學派,無論是范老,還是郭老,都不贊成提農村公社,可見這確是一種新的學術趨向。
但是,也還有同志,如田昌五同志認為,商周社會根本不存在農村公社和農村公社所有制,有的只是家族和宗族,以及家族和宗族所有制(見《先秦史論文集》)。然而,我們把這主張與馬克思恩格斯關於農村公社的論述作比較後不能不認為,他所講的宗族和宗族所有制還是包含在農村公社和農村公社所有制的概念內的。
先看宗族的基礎——進入奴隸社會前的「家族」的含義。田昌五認為,中國的父系大家族是由仍處在氏族內的母系大家族更換異性家長自然而然地形成的,它有了貧富分化,出現了奴隸和男子對女子的奴役。這樣的父系大家族無疑正是恩格斯所講的「家長制家庭」,因為這種家長制家庭也是由母系氏族內部「十分自然地」過度來的,它們的特點也是「父權支配著妻子,子女和一定數量的奴隸。」但恩格斯也稱之為「家長制家庭公社」(《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可見,田昌五之「家族」和恩格斯之「家庭公社」只是對同一客體的異稱而已。
再看奴隸社會時期的「宗族」。田昌五認為,宗族就是若干近親家族的聯合體;有自己的宗主,由嫡房世代充任;有全族的宗邑,歸宗主掌握;有公共的財產,有互助團結的義務;重大活動由全宗族共同參加,災禍則全族受牽連;其中的國人還有按人口分得土地和利用國有山林川澤的權利,並始終程度不同實行著共耕。馬克思講的「日耳曼公社」、「農業公社」,或者恩格斯講的「馬爾克公社」等又是怎樣的呢?其一,這些公社雖然有的是「沒有血統關係的自由人的社會聯合」,但也有「語言、血統的共同體」,公社內部「每一個單獨的家庭就是一個經濟整體,它本身單獨地構成一個獨立的生產中心(工業只是婦女的家庭副業等等)」(《馬克思恩格斯全集》46卷上第481—482頁)。這與「若干近親家族的聯合體」不是一樣麼?其二,每個農業公社的「單獨的住宅所在地就是一個經濟整體,這種住宅所在地本身僅僅在屬於它的一地上佔據一個點」(同上書)。這與「宗邑」不是也頗相似嗎?其三,農業公社的「耕地是不准轉賣的公共財產,定期在農業公社社員之間進行重分,因此,每一社員用自己的力量來耕種分給他的地」(《馬克思恩格斯全集》19卷第449頁),「公社具有一種特殊的經濟存在(表現為共同使用獵場、牧場等等)」,還「為著公共目的而舉行」集會(《馬克思恩格斯全集》46卷第482頁)。這些與「有公共的財產」、「重大活動由全宗族共同參加」、「按人口分得土地」不也大體一樣嗎?因此,田昌五所說的「宗族」也就是一種「農村公社」。其實,馬克思恩格斯把那些「只容許有血統親屬或收養來的親屬」組成、又進行「共同生產」的,到由「沒有血緣關係的自由人」組成、土地又已變為「個人所有」的各種農業聯合體,只要它們還具有某些重要公共財產和公共活動,就都稱為「公社」。那麼,田昌五所說的「宗族」還有共耕制、還要共同承擔禍福,就更可以而且應當稱為「公社」了。
當然,田昌五講的宗族也還有自己的特點,我理解主要有二︰一是土地所有權問題,農村公社有只屬公社成員所共有的牧場、森林以至土地,商周宗族的土地卻還有屬於國家的另一面;二是商周宗族有世襲的宗主,他掌握著全族的宗邑。這兩條當然不能動搖其作為公社的基本特徵,問題在於對它們也還得作具體分析。
先看第一點。馬克思指出過,在國家統一政權形成後很長的時期里,公社是依然可以存在的(全集46卷上第472—473頁)。可見國家的形成與公社的繼續存在之間沒有絶對相互排斥的關係。而貢納關係各國公社都有,沒有就不成為國家,因此不能作為土地國有的根據。「溥天之下,莫非王土」者,無非是對國王統治權的一種描繪而已。周厲王專山林川澤之利而被國人逐,正是國王侵犯公社所有權的失敗。當時人口稀少,各公社間還有大量的空閑山林川澤所隔(《爾雅釋地》之「野」、「林」、「垌」),所有權的爭執還不帶普遍性和精神性。當時的國家還在逐漸健之中,決無獨立的强大的生產隊伍去經營山林川澤以漁利。當時的「官」恐怕尚無領取俸祿的制度(北魏在孝文改革制前就一直都沒有俸祿制度),所以山林川澤的國有還沒有必要,也還沒有可能。中國山林川澤國有化運動,最早也應當在春秋以後。我們實在不可以後人的所有制觀念去理解上古之人。
再說第二點,商周社會也不見得很特殊。古羅馬氏族社會組織和國家組織也曾經並存過近二百年(《摩爾根〈古代社會〉一書摘要》第209—210頁),其氏族首領也大抵上都是由一家族世襲的了。是不是商周農村公社成員的血緣關係就特別單純,必然會有共同的「宗主」呢?也未必。古代造成人群血緣關係就特別單純,必然會有共同的「宗主」呢?也未必。古代造成人群血緣關係複雜的原因不外是災害、戰爭和人為的遷徙,而這些因素商周前後一點不見得比希臘、羅馬少,我看還更嚴重些。自然災害和部落戰爭之頻仍慘烈,史籍多載,人皆熟悉,只須指出它們都會造成「宗族殘災,繼嗣絶祀(《淮南子原道訓》),餘眾只有逃亡他處就可以了。至於部落氏族的遷徙以及個別投附之事更是史不絶書。《史記‧周本紀》載,周初公劉時,「百姓懷之,多徙而保焉」,古公亶父時,「豳人舉國扶老携弱,盡復古公於岐下。及他旁國,……亦公歸之」;文王時,「伯夷叔齊在孤竹,聞西伯養老,盍往歸之。大顛、閎天、散宜生、鬻子、辛甲大夫之徒,皆往歸之」。可見商周時代簡直就有一自由移民、隨意歸附之風,商周農村公社成員的血緣關係比人們通常認為的要複雜得多,「宗主」是何身份還有待於進一步研究。我看人們對商周「宗法制」(即田昌五之「宗族制」)的理解也有誇大之處。古人講「宗」本是單純講血緣宗族的家世傳襲關係的,如《禮記大傳》「別子為祖,繼別為宗,繼祢者為小宗。」因此,此「宗」必須與政治關係相區別,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諸侯。所謂周天子是「天下大宗」卻是政體組織形式,是凌駕於血緣關係之上的,宗親關係只是外衣。受封者不僅有異姓姻親,也有蠻夷戎狄,《國語‧鄭語》就稱「是非王之支子母弟甥舅也,則皆蠻、荊、戎、狄之人也」。古人講「族」似乎也不太強調血緣關係,如《白虎通義》說「族者,湊也,聚也,謂恩愛相流湊也。生相親愛,死相哀痛,有會聚之道,故謂之族。」這與《周禮‧大司徒》中把族看作是百戶人家組成的村落的說法(「四閭為族,使之相葬」)頗為相合,當然,我並無否認宗法制之意,只是要說明,商周宗法制只能在政治上服從於階級結構,在經濟上又依賴於農村公社的存在。它是處於從屬地位的特徵,不應當把它強調到根本特徵上去。「宗族奴隸制」說的毛病,就在於它把古代社會的結構過於理性化和單純化了。
我覺得,這里有個審慎地對待原有理論概念的問題。有的同志把馬恩關於其他國家奴隸社會的闡釋拿來硬套,當然是削足適履,金景芳認為郭沫若對商周社會性質的理解中就存在這種毛病(《吉林大學學報》1981年第1期《論井田制》)。近年來又有較多同志把商周農村公社類同於德意志的「馬爾克」,恐怕也不見得全妥。儘管這樣,我們也不能走另一個极端,把馬克思恩格斯提出來的種種科學概念都一概認為不適用於中國史研究。我們知道,概念系統是有層次的。馬恩關於各種農村公社的具體概念(如日耳曼公社、農業公社、馬爾克公社、亞細亞公社等)也許都不太適用於中國史研究,但他們關於農村公社的一般概念則反映了各國從原始社會進入階級社會時曾普遍長期存在的一種社會組織形態,也就必然能反映時期的某些社會特徵。只要你尊重科學,尊重史實,即使試圖用另一概念來替代它,結果也只能造成這麼一種情況︰把這個科學概念從前門丟出去,又不得不把它從後門揀回來。農村公社這一概念在田昌五的文章里的遭遇正是這樣。
看來,試圖用奴隸制和封建制的典型模式或理性化的模式來解釋商周社會的性質都是很難令人信服的。思路恐怕還得回到「農村公社」這一尚處變化過程的社會組織上來。我冒昧地講一句︰我們只有從具體分析商周農村公社的特點、性質和社會功能入手,才能較科學地理解商周社會的性質和結構,揭開「國人」、「眾」、「庶」﹑「工商」等真實面目。
從《尚書》看周初奴隸制的確立過程及其社會性質
讀《尚書》已不只一次,但這次讀還有一個新發現︰從《康誥》、《多士》、《多方》等文可以明顯看出,周初奴隸制的確立,不是象古希臘﹑羅馬那樣通過對外族被征服者進行「一次剝奪」來實現的,而是通過更複雜的也更廣泛的「逐次剝奪」過程來實現的。
這種「逐次剝奪」的過程可以分出三個階段(或稱三種程度)︰
第一階段,以「我不爾動」、「宅爾宅,敗爾田」為特點,是一個「限制自由」的政策。据《多士》載,商災夏桀後,對夏的舊貴族還「迪簡在王廷,有服在百僚」。直到周初夏後還被封在「杞」。可見夏貴族和族眾在商代地位沒有明顯下降,商對夏人採取的可以說是一種「民族收容」政策,夏人整個地淪為奴隸的可能性不大。再結合考古發現的商代大量殺殉、人祭的現象來看,商代奴隸制程度還不會太高。
周初也曾試圖沿用這種做法。據《史記‧周本紀》載,周初把商紂之子武庚和神農、黃帝、堯、舜,禹之後都封了國號,留住原地、不觸動貴族,保留了原有的村社組織,連徵用力役,貢納也還按通常的標準,所謂「我不爾動」(《多士》),「宅爾宅,敗爾田」,「越惟有胥伯小大多正」(《多方》)。當然,還設了「三監」以監督商人,這說明殷民自由受到了限制,實行的是一種「限制自由」的政策,即「半剝奪自由」的政策。如果據此分析這時商族公社農民的社會地位,恐怕只能被認為是處於農奴化的階段。因為恩格斯指出過:「毫無疑問,農奴制和依附關係並不是某種特有的中世紀封建形式,在征服迫使當地居民為其耕種土地的地方,我們到處,或者說幾乎到處都可以看到——例如在特薩利亞很早就有了。」(全集35卷第131頁)拿他們和雅典的「六一農」相比,六一農是由於貧困丟失土地而開始走向農奴化的本氏族成員,而他們則是被強迫留住原地進行生產的被征服的異族村社成員,因此農奴化程度要高些。由於這種農奴還被保留在農村公社里,是一種「集體農奴」(與秦漢後的「個體農奴」有明顯區別),可稱為「村社農奴」。因此第一階段可稱為「村社農奴制」階段。
但是,這種傳統政策,已經既不能平息商貴族的怨恨,更不能滿足周貴族的貪慾了,於是發生了「三監之叛」與平叛的鬥爭。周公平叛是一場真正的種族軍事征服戰爭,這就進入了第二階段。
第二階段,以廢其國君、災其社稷、遷離本土為特征,是一種「剝奪自由」的政策,可稱為「部落奴隸制」階段。《史記‧周本紀》載,平叛後廢武庚,把微子開封在舊地,改國名為宋;又頗收殷遺民,封康叔去管制他們;又「東伐淮夷,殘庵,遷其君薄姑」(通觀《左傳》,可見「遷其君」在春秋已成為處理亡國國君之慣例);還在封建洛邑,把大批殷族頑民貴族都遷到那里,即「遷居西爾」,「移爾遐逖」,讓他們「尚有爾土」、「尚寧乾止」(《多士》)。但不准隨便遷動,必須「宅爾邑,繼爾居」(《多士》),「永力畋爾田」(《多方》)。而且,還利用舊殷貴族來管理,並要求他們保持家族內的和睦,所謂「自作不和,爾惟和哉;爾室不睦,爾惟和哉」(《多方》)。可見商人農村公社還被保留,變成了管制奴隸集體生產的組織。還應看到,這些舊殷貴族,雖然還是「宗主」,但已無非是奴隸頭子,其掌管「宗邑」的權力事實上已被剝奪,能掌握其宗邑命運的却不同宗族,所謂「宗族奴隸制」從何而言哉!
還有一點需特別注意,就是這種商人居住區和周人居住區是嚴格隔離開來的。如《逸周書‧作雒》所記「俘殷献民,遷於九畢……凡工賈胥市,臣仆卅里,俾無交為」。這就是「野」、「國」之別。商貴族的地位朼就一落千丈,不能再享夏人在商時的待遇了,所謂「予一人惟聽用德,肆予敢求於天邑商」(《多士》)。屈萬里《尚書今注譯》譯此句似不得要領,還是如王世舜的《尚書譯注》譯作「不敢再任用你們」更合乎上下文意。可見,這種遷君、遷民的措施,是一種「把人本身也作為土地的有機附屬物而同土地一起加以奪取」(《馬克思恩格斯全集》46卷上第490頁)的政策,是一種奴隸制政策。從《左傳‧定公四年》可見,那些「殷民六族」、「殷民七族」、「商奄之民」、「懷姓九宗」都與「大路」(車飾)、「璜」(玉)、「繁弱」(弓)等物品一起封贈諸侯,這無疑是「部族奴隸制」的確立。這時之商民與古希腊斯巴達之「黑勞士」是大同小異的奴隸。
事情並不到此為止。《多方》講得很清楚,對於那些不服從奴隸主統治,「惟逸惟頗,大遠王命」,企圖「探天之威」的人,還要進一步「致天之罰,離逖爾土」,把他們遠遠地分離開來,奪去他們的土地,其結局,當然只能是「族類離散,流亡為臣妾」(《戰國策‧齊策》)了。《國語‧周語》中所說的「人夷其宗廟,火焚其彝器,子孫為隸,不夷於民」,恐怕也指的這種情況。這就是奴隸制確立的第三個階段。所謂「皂」、「輿」、「隸」、「僚」、「仆」、「台」、「圉」、「牧」(《左傳‧昭公七年》)等宫廷和家內奴隸,以及用作賞賜的「馭」、「人鬲」等個體奴隸(《大盂鼎》銘文)恐怕也大多來源於此。當然,這種奴隸在整個商周時代都未能成為奴隸化運動的主流,在生產中也不起主要作用,所以「勞動奴隸制」(以個體奴隸為主要奴隸成分)在周代始終未能形成。只有在戰國以後公社所有制普遍破壞,這種個體奴隸才大量增加起來,「勞動奴隸制」才有一定的普遍性。
《逸周書‧世俘》(劉起釪認為此即《孟子》和《漢書‧律歷志》中所引起之《武成》篇,材料可靠)記有武王伐紂時,向武王臣服的共有六百五十二國,被武王征服的有九十九國。可以肯定,臣服國大多是小國,周對他們大多都采用收容政策,即變他們的公社成員為農奴。被征服的九十九國則有不少是大國,人數較多,有的當時就被變為部族奴隸了,其他隨武庚反叛的國家後來都被變成了部族奴隸。據鄭樵的《通志略》所列,加上《左傳‧定公四年》記的,僅鲁、衛、晉三國管轄的氏族就達八十五個,人數頗為可觀。我們從《詩經》的《東山》等詩(高亨《詩經今注》確認其為西周時詩作)還可看出,經過連年的征伐戰爭,周族內部貧富分化加劇,國人也日益貧困化,農奴化。這與恩格斯對日耳曼馬爾克公社因征服戰爭加速農奴化過程的分析(全集19卷第362—363頁)完全一致。這當然也是村社農奴制的形成過程。這種農奴的地位與被收容的異族歸附之村社農奴是基本一樣的。
綜觀以上情況,可見周代形成了奴隸制和農奴制並生並長的局面。因此,周代是一種以農村公社的存在為基礎的,以「村社農奴制」和「部族奴隸制」並生並長為特徵的歷史時代。這種看法雖與目前史學界的各種主要看法大相徑庭,卻完全符合馬克思晚年形成的一個重要思想「現代家族在胚胎時期就不僅含有奴隸制,而且也含有農奴制,因為它從最初時起就和土地的賦役有關。它含有後來在社會和國家中廣泛發展起來的一切對抗性的縮影」(《摩爾根〈古代社會〉一書摘要》第38頁,人民1965年版)。恩格斯後來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摘引了這段話,並認為這是對以往研究的一個「補充」(單行本第53頁,人民1972年版)。很可能,這種「二制共生」說正是揭開商周社會、甚至直到秦漢時代的社會性質的鈅匙。林甘泉在《中國古代史分期討論五十年》一書中也提出過類似的猜想,他提出「我們承認在中國封建社會長期保留著奴隸制的殘餘,為甚麼就不可以承認在奴隸社會中早已產生了封建制的關係呢?也許,這正是中國和東方各國奴隸社會的一個重要特點」。(第214頁)我認為,這樣的商周社會被稱為奴隸社會已不大妥當,應當稱為「奴隸制與封建制共生期」。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周代農村公社的一些特點︰第一,血緣關係很不一致。處於第一階段的宗族血緣關係得以頑固保存,但本宗族的宗法制度已被取消,要按照周族的制度決定其社會生活和財產分配的方式,這就是「啟以商政,疆以周索」(《左傳‧定公四年》)的含義吧;第二階段的很多農村公社被迫遷徙甚至重新組合,血緣關係複雜,有較單純的,也有較混雜的,也同樣沒有了自己的宗法制度,而且,「宗主」失位,由周族掌握其命運;第三階段則完全破壞了原有的農村公社組織和血緣關係。周族本身的農村公社血緣狀況大抵類似於第一階段,但宗法制得以保持和發展。第二,在這些公社中,凡血緣關係破壞多的,是奴隸制生產方式;凡血緣關係保持較多的,則是農奴制生產方式(當然也還會有村社農民的存在)。這是因為商周時代的血緣關係破壞主要地不是生產發展和社會結構變動的結果,而是簡單的軍事征服的結果。以上特點說明,商周社會的結構是多因素、多層次、多種結合方式構成的複雜結構。簡單的理論模式都不足以全面反映它的客觀形態。
(一九八五年三月於東北師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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