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勞工權益

維護勞工權益



我聽著判決,卻想著別的事:看來香港法官決無後門可走,要不老闆豈會甘心,早就私下擺平此事,法官也會是另一副嘴臉了。工會還能幹甚麼?



我在工會做了一段時間後,逐漸較多接觸勞資糾紛事件,學習充當工人權益的代言人。

香港政府早已頒佈勞工法例,對打工仔的合理權益作了低限度的規定,也成立了勞工處、勞資審裁處及法庭、勞資關係顧問委員會(由政府和勞資雙方代表參加)等機構,加上傳媒對重大不公平事件一般都會報道,違反法例者多數都會被投訴和處理,因此勞資矛盾不算尖銳。但如無工會的監督與抗爭,工人權益依然隨時得不到保障,經濟境況不好時更易受到欺凌。

有一幕情景至今難忘。一天,總會勞工部長接到報告說,佐敦一家酒樓工人返工後被告知酒店已經倒閉,老闆拒絕露面,並聲稱無法補發拖欠的工資和遣散費,立即叫我一起趕到現場。我們在酒樓員工聚集的餐廳剛露面,五十多個員工馬上圍了上來,熱烈鼓掌,激憤地訴說起來,有的老工人還不斷傷心地飲泣。見此情景,我也很激憤。勞工部長果斷地擺了擺手,工人們即時鴉雀無聲,他激昂而堅決地說:「工友們,請相信我們!我們一起努力,定能爭回老闆拖欠的工資,爭取合理的遣散賠償!」

在再次響起的掌聲中,我忽然覺得,大革命年代劉少奇初到安源煤礦時不也是這種場景嗎?所以,有時當內地朋友問我在香港做甚麼工作時,我會半開玩笑說:「搞工人運動。」

工人爭取賠償的結果,往往都會被打折扣。

有個會員來工會投訴,老闆解僱他以後未能補足有薪假期的工資,尚欠一萬多元。我便陪他到勞工處旺角辦事處登記並要求政府出面調解。勞工處職員認真詢問了情況,並細心指導工人填好追討賠償的表格。

一個月後,我按勞工處的通知,再次陪會員到勞工處參加調解。調解主任是個年輕漂亮的小姐(我見過的幾個調解主任都如此),說話輕柔,禮貌周全,用辭謹慎,表現出訓練有素、認真負責的職業精神。我在內地高校主講過多年「演講技巧課程」,也不止一次在大會上介紹過做學生思想工作的經驗,但見到這些調解主任的工作,心中也不得不自認:「不如她們專業」。

調解主任首先一起見了我們和資方代表,讓雙方面對面各自陳述理由,然後再分別找資方代表和我們談話。和我們談話時說明資方已同意的讓步,請工人考慮是否還須為少量差額告到法庭,我們當然堅持要百分百賠償。她又再找資方代表商量,估計會反映我們的堅決態度,勸告他慎重考慮被告上法庭的後果,逼迫他再讓一步。然後她單獨找我去談,希望我能冷靜地考慮各方面情況,說服工人接受目前的調解,要不唯有轉介給勞資審裁法庭,那樣不僅拖時日久,工人也要多次上庭影響收入,結果還未必是百分百贏。我表示需由工人自己決定。

我出去給工人說明情況,但聲明勝訴的把握較大,只是時間上會拖得很長,一切款項都須在勝訴後才能取得。他即時說:「我也不是在乎幾百元錢,只是要爭個公道,既然那麼麻煩,我也陪不起,算了吧。」調解主任見我們同意接受她的調解方案,登時如釋重負,再次召集雙方進房確定各自態度,即時簽訂和解協議書,要求資方代表須按期限送上支票,再通知工人來取。可見工人即使有理,遇上蠻橫老闆,實際上也還要被吃掉一截。

即使法庭判了,工人追討無門的情況依然時有發生。

一天我們接到報告,有幾十個地盤工人告資方無理解僱和拖欠工資50多萬元,經勞工處調解無效,今天要到沙田勞資審裁法庭判決,請工會派員協助。我和資深秘書一同趕到法庭,先向工人了解情況,然後進場。法官高高在上坐著,書記坐在下面。前排座椅上,資方代表坐在一邊,工人代表和工會代表坐在另一邊(除小額債務審裁署外,勞資審裁法庭是香港唯一准許控辯雙方不聘律師的法庭),其他工人和來人坐在旁聽席上。

一開庭,法官先聽工人代表陳述情況,然後問資方代表有何意見。資方代表說:「一、上班簽名有冒名頂替的情況;二、有的工人違反勞動紀律,理當受罰;三、我處有簽名紙證明,判頭(即包工頭,有一判、二判之別)已領了全部工資去發,我們不能再重發一次。」法官乾脆利落地說:「一、開工簽名不實的情況,等一會給一小時工人重新核實一遍,作偽者將要自負後果;二、工人違反紀律者,資方可一一列明,與工人核對,如無嚴重情節及再次重犯並有書面材料證實者,不得剋扣工資;第三條理由不成立,法例規定工人有追討權,二判走了追一判,一判走了追分公司,分公司走了追總公司,現在事實就是工人未領到工資,你們總公司就必須補發。」工人們都感到大快人心。一個鐘頭後復庭,法官即判資方必須全部如數賠償拖欠工人工資,並按銀行利率賠回利息。

請勿見笑,我當時聽著判決,卻想著別的事:看來香港的法官決無後門可走,要不老闆豈會甘心,早就私下擺平此事,法官也會是另一副嘴臉了。工會還能幹甚麼?

由於其他工會原來已有介入,當時只是一時跟進不足,我們知道後便退了出來,沒有繼續跟進。數月後,我無意中看到報載,這50多名工人一直未能取到那筆工資,而且已不知如何是好。

更有甚者,當法庭宣佈老闆須以有限公司註冊資本賠償僱員時,才發現公司註冊資本竟然只有1港元(香港法例允許這樣做),僱員的希望頓時化為烏有。現已設立破產賠償基金,遇到這種情況,工人最少也可以先領到幾千元補償費。每逢大公司裁員,勞工處也會即時設立專責小組和諮詢熱線提供援助。

法律平等,目前只能是程序上的公正與公開,即形式平等或機會平等,與真正平等還有一大截距離。但,如果連程序上都做不到公正與公開,還奢談甚麼真正平等!

當然,工人的索償偶然也有不合情理處。一次,我和資深秘書一起去法庭支持會員阿偉索償解僱「代通知金」(即時解僱需多付一個月工資給僱員)。法官只是聽了雙方陳辭及簡單宣讀有關法例條文後即宣佈退庭,聲言三個月後此時在此庭判決,如雙方此期間內能庭外和解可隨時通知他。出來後,資深秘書約雙方飲茶,爭取庭外和解,但阿偉不肯讓步,不歡而散。和阿偉分手前,資深秘書對他說:「你以後不要再玩這種事,再做我們工會就不理會你了!」事後他告訴我,阿偉是有意鑽法例空子「屈」(用計謀逼人交付)老闆代通知金,其實那個老闆也是工會老會員,開個私人工程公司,因為文化不高,不懂得要先簽僱傭合約規定試用期的代通知金,被他鑽空子鑽個正著。「阿偉已經第二次這樣做,讓工會很難堪,但最後還不是玩臭自己!」資深秘書最後這句話,在我耳邊響了好久。

我後來才弄明白,阿偉屈老闆的辦法確實缺德,但合法:他應聘時故作豪氣,不與僱主簽僱傭合約,待做夠四星期後開始消極怠工(但不太過份),暗逼僱主辭退他,僱主大多不肯多給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他便告上法庭,並要求工會協助索償。因為法例規定,僱員做足26天後如被解僱即須支付代通知金,如在合約試用期內按約定的1至7天工資發給,如無合約規定則以一個月工資為額,因而阿偉此計往往得逞,才幹一個月卻得了兩個月工資。小老闆接的工程盈利有限,被他屈了一萬多元,不可謂不慘。但因此一傳十、十傳百,他很容易成為過街老鼠,無人再敢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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